(税收筹划)小于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汇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吗?
发布日期:[2019/06/05] 共被阅读[1256]次   【返回上一页】

根据财税〔2018〕54号文件,小于500万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在汇清缴时需要纳税调整吗?

根据财税〔2018〕54号文件规定,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、器具,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。企业在进行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,可通过填报A105080《资产折旧、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》中“固定资产”中的对应类型进行纳税调整,同时需要填报第10行“(三)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”对享受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情况进行统计。

【返回上一页】
 

企业概述

关于我们
团队风采

工商服务

公司注册
公司变更
公司注销

会计服务

代理记账
纳税申报
会计顾问
税收筹划

政策法规

联系我们
  温州会计代理|温州工商代理|温州代理记账|瓯海会计代理|新桥会计代理|娄桥会计代理  
  咨询微信:13957783189
官方网站:http://www.wzxingyuan.cn
公司地址: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站前路